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0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粉煤灰(渣)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6〕1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 财税字[199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