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盐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科技局:
现将《盐城市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16日
盐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完善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根据市政府《
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盐政发〔202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库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
(二)2008年以来未被认定为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
(三)未进入省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四)拟申报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
(五)企业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培育,确保应报尽报。同时,要对照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指导入库企业进行针对性补差,尽快达标申报。
第四条 入库流程:
(一)启动申报。企业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盐城市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请表》(见附件),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二)材料初审。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逐一核对企业填报数据,确保申请表真实、准确、完整,对符合条件且数据真实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
(三)受理复核。市科技主管部门分批次受理企业入库申请材料,并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发布名单。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名单。
第五条 入库企业在库培育期间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入库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市科技主管部门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六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未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