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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24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0-09


USHUI.NET注释:所转发文件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调整修订,做好启用新表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
二、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均可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名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不一致的,应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四、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启用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
五、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6〕76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8-15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规定,第一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2015年5月22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