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8-23 桂地税发〔1995〕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地方税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征管处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严肃税收法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属地方税纳税人在我区境内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的事项,均应依照本规定办理。
地方税扣缴义务人、地方税代征单位不能延期解缴地方税税款。
二、延期次数和期限
同一地方税纳税人的同一笔地方税税款,只能延期缴纳一次,不能多次延期缴纳,而且延期缴纳该笔地方税税款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地方税纳税人必须在缴清前一笔获准延期缴纳的地方税税款以后,才能申请延期缴纳另一笔地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