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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4〕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科技成果规范化管理

  (一)构建开放协作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整合科技计划项目库、科技成果数据库、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等数据资源,加快建成规范、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创新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互动制度,强化成果信息透明(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相互开放和共享。

  (二)加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建立重大科技项目报告制度,强化重大科技成果的登记,凡获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登记。鼓励非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自愿登记。

  (三)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加快建立以科研质量、市场价值、产业化风险为主要标准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积极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估,客观评价科技成果投资价值与风险,为成果对接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和指引服务。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加快发展技术市场。依托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启动建设集科技成果展示、技术评估、成果交易、科技金融、创业服务等五大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科技大市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改造和提升网上技术市场,增强网上技术市场成果推介、技术交易服务功能。培育发展社会化、专业化技术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合资兴办技术市场,推进技术市场建设企业化运作。支持县(市)区根据产业需要,发展专业化技术市场,对被评为省级先进网上技术市场和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县(市)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五)组织开展科技成果对接活动。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对科技成果资源的决定性配置作用,建立企业和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常态性的对接机制。借助宁波人才科技周、高交会等平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合作洽谈、科技成果推介、科技资本对接会,推进成果供需双方信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科技成果竞价(拍卖)会,选择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通过竞价(拍卖)方式实现产业化对接。

  (六)培育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依托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和各产业集聚区,引进和培育一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到2017年全市技术中介机构达到100家。重点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对服务绩效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其年度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其促成的技术交易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的,按1.5%予以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七)建设技术经纪人队伍。积极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机构、企业等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兼职从事技术经纪工作,加快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技术经纪人队伍。设立专项培训经费,组织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全面提高技术经纪人技术收集、成果识别、科技评估、成果推介等业务能力。

  三、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

  (八)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财政扶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对技术转让额(技术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受让方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具体标准为:对成果来源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主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