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软件企业核查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经信软件〔2016〕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2020年7月3日
)规定,暂时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经信软件〔2022〕200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经信政法〔2022〕228号)规定,全文废除。
各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
浙政发〔2001〕2号
)及《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财税政[2016]9号)、《关于暂予保留行政权力清理意见的函》(浙编办字〔2016〕64号)精神,制定《浙江省软件企业核查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12日
浙江省软件企业核查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6〕315号)及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编办字〔2016〕64号、
浙财税政[20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核查和软件产品核定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五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核查及软件产品核定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核查的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软件企业初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软件企业核查
第六条 软件企业核查是指省经信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税务机关提交的享受
财税〔2012〕27号
、
财税〔2016〕49号、
浙财税政[2016]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软件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实和检查。
已过了软件企业减免税优惠期的软件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本着企业自愿、政府服务的原则,也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省经信委提交核查申请。
第七条 软件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