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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科发高〔2009〕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19〕7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5月28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科发高〔2021〕24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1〕5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

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

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报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且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

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

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年总收入的50%以上;

7.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6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

8.累计毕业企业2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5家以上)。

第八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应是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时间不足3年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300万元以下;

2.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必须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4.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

5.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