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39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12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6]102号
,以下简称《通知》),我局已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转发各地。为贯彻《
通知
》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和
增值税减免管理,现将有关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此次政策调整后木片产品不再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所列“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和细木工板”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以上产品的企业。对于以购进木片为原料生产加工以上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生产加工木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纳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监管,确保木片是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
(二)企业购进木片不得开具收购业务发票,必须凭正式发票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三)企业购进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后委托其他木材加工企业加工木片的,应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
闽国税发〔2005〕213号)进行管理。
二、由于《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