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温政发〔 2015 〕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9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把控土地供应

  各地要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统筹安排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保持供需总体平衡。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应明显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住房供应不足的区域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在规范确定土地出让起拍价的基础上,取消专家评估政府保留价。

  加强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对于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市、区),应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调整方案,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二、创新政策措施,促进开发建设

  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以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持周边配套优先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原则,提升宜居环境。

  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主体(除本市国有企业外)可自主选择建筑施工企业,属地政府不得擅自设置门槛或指定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人防结建的地下车位的投资收益权,按《物权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和《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等规定办理。

  三、打通“两房”通道,加快库存消化

  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依托市场供给保障性住房,鼓励按照政府采购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合适的新建商品住房、司法拍卖住房或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配租。在城中村改造安置工作中,鼓励实施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对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的,给予适当补贴。积极发展租赁市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源用于出租。

  四、落实税收优惠,减轻购房负担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