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兑现在杭新设立金融机构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0〕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 (
杭政函〔2008〕273号
),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在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兑现在杭新设立金融机构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符合
杭政函〔2008〕273号
文件规定的在杭新设立金融机构及在杭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出兑现扶持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程序
在杭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兑现
杭政函〔2008〕273号
文件第三、四、五、八条政策的,采取次年一月份开始集中受理的方式,由新设金融机构工商注册经营地所在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兑现
杭政函〔2008〕273号
文件第九条政策的,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方式,其中高管落户、子女就学等申请由落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受理,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享受扶持政策的申请由新设金融机构工商注册地、经营地所在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受理。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在杭新设金融机构,可于2010年3月份申请兑现政策。
三、兑现程序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及时提出初审意见,附规定的申报材料,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在杭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金融办负责反馈并督促落实。
(一)符合
杭政函〔2008〕273号
文件第三、四、五、八条政策的,由工商注册地、经营地所在区政府在收到市金融办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落实。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按
杭政函〔2008〕273号
文件扶持标准的50%给予兑现;2008年7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按
杭政函〔2008〕273号
文件扶持标准的80%给予兑现;2008年12月21日以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按
杭政函〔2008〕273号
文件扶持标准全额兑现。
(二)符合
杭政函〔2008〕273号
文件第九条政策的,新设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的,由市金融办转请市公安局根据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落实。高级管理人员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转)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子女户籍所在地(无杭州市区户籍的为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办理入(转)学手续,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协调,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收费标准与本市居民子女收费标准相同。高级管理人员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转)高中的,由市金融办转市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及时协调落实。
(三)符合
杭政函〔2008〕273号
文件第九条政策、申请兑现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相关扶持政策的,由市金融办转市人事局审核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扶持;需要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金融办转市人事局审核后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并在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落实。
四、工作要求
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是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在杭新设金融机构扶持政策兑现工作,尽快明确受理机构,及时提出初审意见,督促区级相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市金融办要加强指导协调,研究解决政策兑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配合,及时兑现在杭新设金融机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金融招商环境。
附件: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一、申请兑现
杭政函〔2008〕273号
文件第三条有关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规定业务经营地域范围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银行基本结算账户;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兑现
杭政函〔2008〕273号
文件第四条有关办公用房补助政策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