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杭政〔2018〕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进“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 (
浙政发〔2018〕5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深入推进“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方式、优结构、增动能的有力抓手,建立完善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在全省率先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区、县(市)主体和三级联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各区、县(市)(含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下同)深化改革的主体作用,坚持市本级、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协同联动,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重点任务落实和重大措施落地,增强改革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2.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制度和政策创新,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坚持依法行政,注重制度规范,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推进。
3.坚持动力转换和降本减负相结合。推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从提高资源要素产出率向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转变,强化创新驱动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4.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坚持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核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导向和差别化措施为手段相结合,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不断增强可持续的产业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
2018年,在实现对全市用地5亩(含)以上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全覆盖的基础上,确定部分工业平台、特色小镇、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同时在主城区率先启动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房地产开发,下同)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探索;到2019年,实现对全市用地3亩(含)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重点工业平台和特色小镇(不含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小镇,下同)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到2020年,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企业园区、特色小镇全面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到2020年,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全面完善;产业发展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亩产效益”领跑全省并达到全国领先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劳动生产率增速均高于全市工业平均增速,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提高到2.2%以上;加快制造业变革步伐,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在国际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明显提升,形成创新能力更强、生产效率更高、产品品质更好、资源消耗更小、环境影响更少、市场响应更快、体制机制更优的具有杭州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二、建立完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
(一)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
1.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导向清晰、权重合理、分类分档、结果公示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确保有关责任落实到位。
2.科学设置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6项指标为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为主。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为主。工业平台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3项指标为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扩展。各指标基准值按近3年平均值的1.5倍确定,每3年调整一次。鼓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增设有关评价指标。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3.合理开展评价。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合理设置指标权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每个单项指标权重不超过35%,其中,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的权重一般分别不低于30%和20%,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权重一般不低于10%。规上服务业企业、工业平台综合评价另行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发展主攻方向和工作推进的重点难点,适度调整指标权重设置;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大、在创新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方面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在评价时可视情给予合理加分;对新设企业、新升规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可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
4.严格分档规范。根据评价结果,将工业企业分为 A、B、C、D四档,原则上A档企业不超过20%,D档企业不超过5%。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以及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指标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不得列入A档和B档。
(二)推进产业和区域综合评价。
市级相关部门牵头对各区、县(市)和31个制造业行业,以及服务业重点行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企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和特色小镇(以下统称园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对本地制造业和服务业重点行业分行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推进乡镇(街道)“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
(三)完善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
全面对接省级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加强协同联动,同时加快推进覆盖市本级、区县(市)、园区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建设。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将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及时导入平台,确保基础信息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和共享。按照国家对数据开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须按主题、部门、地区进行分类分级共享,分档建立企业体检档案。
三、建立健全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机制
(一)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地机制。主要体现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贯彻实施方面。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精神,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并结合实际,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二)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能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省差别化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贯彻落实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10〕3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3〕90号
)有关规定。
1.对超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能耗超过限额标准20%以下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超过限额标准20%(含)—5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超过限额标准50%(含)—10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超过限额标准100%(含)以上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元。
2.优先支持A档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严控C档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对D档企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禁止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3.在核定“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能耗消费总量时,对综合评价降档的企业(A档降到B档除外),当年核定量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用能总量的90%;对D档企业,当年核定量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用能总量的60%。
4.因出现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需实施有序用电时,按照D、C、B、A档的顺序实施梯次错避峰、轮休、停限电等让电措施。
(三)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水机制。
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20号)精神,依法依规实施差别水价政策。
1.在核定重点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时,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根据需要适度提高A档企业年度用水计划量,降低C、D档企业年度用水计划量。
2.采用城乡公共供水的企业,用水量超出计划或定额20%(含)以下的,其加价费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超过20%—30%(含)的,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超过30%以上的,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采用自备水源取水的企业,用水量超出计划或定额20%以下的,其加价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20%(含)—40%的,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40%(含)以上的,在原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3.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4.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对符合创建节水型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给予政策奖励和扶持。
5.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节约用水专项工作。
(四)落实和完善差别化排污机制。
1.在核定年度污染物减排计划时,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对A档企业下达低于当地工业企业平均削减比例的任务;对A、B档企业在排污权指标分配、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2.加大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政策实施力度,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对C、D档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参照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行标准为每立方米2.45元)执行;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档的工业企业,可结合实际,实施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政策。
(五)落实和完善差别化信贷机制。
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金融机构信贷与综合评价结果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政策条件的A、B档企业,各类信用评级机构可在信用评级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D档企业,原则上严格控制其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贷款。
(六)落实和完善差别化财政政策机制。
实施差别化财政政策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与综合评价结果挂钩的联动机制,对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A、B档企业,鼓励其申报和享受各级各类财政扶持政策;对D档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和享受有关财政性奖励等政策。具体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结合实际制定操作实施细则。
四、建立健全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机制
(一)实施项目准入和综合评价机制。
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新建项目(含利用存量用地、厂房引进项目)实施准入综合评价机制,加快推广“标准地”制度。
1.开展工业用地摸底调查工作,对工业平台、工业企业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土地等情况进行分类梳理,摸清工业用地利用现状。
2.严格执行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高标准制定和发布市级规范指南。将投资、亩产、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纳入全市新增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条件。对不符合“标准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准入。
3.强化新增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建设期+投产期+剩余年限使用期”的土地分阶段权证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