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5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5〕10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办发〔2017〕147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信息产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大主导产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00〕18号),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投融资政策
(一)“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软件产业的贴息或补助,以实施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开发、软件出口加工、软件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等。各地要视财力可能,加强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省财政厅、经贸委、科技厅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把软件技术创新项目、软件孵化器项目和软件类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列为支持的重点之一。对软件企业优先推荐或安排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
(三)逐步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按照以民间资本为主,政府引导扶持的原则,积极培育软件产业风险投资主体,设立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组建软件风险投资公司。
(四)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五)优先支持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为重点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六)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积极提供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在内的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
二、税收政策
(七)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八)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九)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我省2000年7月1日前兴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年限。2000年开始年限尚有剩余的,则在规定的减免税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前已按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予退库。减免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及税前扣除核准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十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列入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出口与采购政策
(十三)软件产品(含软件外包加工)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直接在省(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软件自营出口权登记。
(十四)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认证。对软件出口型企业的认证费用,外经贸部门要协助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
基金。
(十五)支持软件企业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出口。软件企业要充分利用保税区政策,扩大软件出口。有关保险机构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海关要为软件的开发生产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对出口的软件产品,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十六)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化、领域信息化、区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社区信息化、家庭信息化,进一步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拉动软件产业的发展。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系统,必须使用具有自主产权的国产软件和设备,或配置国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十七)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购的生产性设备),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所购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十八)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加大打击盗版软件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保护正版软件使用者的利益。鼓励公平规范竞争,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收入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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