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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删除第二条(三)中的“对供销合作社企业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可以按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40号)和《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0〕4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服务新形式,全面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大力加强专业合作服务、农村综合服务、行业协会服务和农信担保服务,不断加强自身组织建设,经济活力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成为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改善民生的重要时期,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对完善农村现代商品流通体系,发展现代农业,扩大农村消费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方向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定位,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通过深化改革,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使之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产品流通业。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中的独特优势,加快发展我市农产品流通业。市供销合作社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情况和农产品流通现状,尽快编制全市农产品流通业发展规划,制订相应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农产品现代营销网络体系建设,搭建组织协调、队伍培育、信息交流、品牌建设、营销推广和政策支持等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我市名特优农产品在市内外的销售。要推进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施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加快区域农产品配送中心、展示展销中心、产地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营销平台建设,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对供销合作社企业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可以按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落实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土地供应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可优先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支农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智慧城市”和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市农产品营销网站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营销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四)做大做强农资流通业。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赋予供销合作社承担当地化肥市场调控职能。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整合优势资源,实行统一采购、跨区域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做大做强农资流通业。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业已覆盖全市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优化网络结构,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农化服务,切实保障我市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尽快建立完善全市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救灾储备制度,储备所支出的有关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推进区域配送中心建设,增强调控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成品油等商品经营。
(五)大力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要求,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中的骨干作用。市供销合作社要组织实施《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认真履行好回收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能,健全工作规范和管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研究行业发展政策,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化。要加快完成市中心城区的再生资源交易集散中心和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区域性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大力推进全市性废旧家电、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报废汽车、农用机械等回收拆解基地和区域性集散市场、专业化分拣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供销社企业经营报废汽车、农用机械、废旧家电、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等拆解业务。要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回收网点建设,鼓励发展连锁网点和电子网络在线收废平台,五年内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城乡、高效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各地要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设施和场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继续在项目审批、税收政策、财政补助和资金投入上给予支持。
(六)继续推进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整合现有网点和社会资源,培育区域性商贸连锁龙头企业,发展农村连锁超市等新型业态,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对传统经营的医药、食盐、烟花爆竹、液化气等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消费的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规划和建设农村现代商贸服务集聚区及商业特色街,重点参与建设村、镇的连锁超市和农贸市场,促进农村商品流通。
三、大力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七)加强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建设。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履行为农服务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供销合作社要坚持合作经济组织特性,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体系创新,努力提升自身经济运行质量,全面加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巩固提升经营性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公益性、社会性服务领域。要不断加强系统合作与联合,整合社会资源,实行开放办社,切实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
(八)加强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镇(街道)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规定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支持政策。要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要在坚持合作制基础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社有资本与农民资本、职工资本、社会资本结合的多元资本运作方式。要大力加强专业合作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发展龙头型和示范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要从满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出发,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继续加强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在搞好村级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经营性服务的同时,不断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和项目,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
(九)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行业协会搭建各类服务平台,开展内联外拓,展示展销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和各类涉农培训工程,鼓励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农资和再生资源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培训鉴定。
四、大力提升供销合作社经济活力和服务能力
(十)切实做好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变相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