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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1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8〕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

(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贯彻落实国家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安排,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适当调整残疾人保障金缴费比例。落实减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土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加大稳岗等政策支持力度。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19年新增发放创新券1亿元,兑现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2019年全市规划建设筹集人才公寓10万平方米,切实解决企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住房困难。(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房管局)

(三)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将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企业经济发展挂钩。开展“百名行长服务百家企业活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监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和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方式,降低小微企业续贷成本。进一步整合优化“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2019年资金池规模不低于20亿元,引导信贷投放150亿元。新设不少于3支产业投资基金,招引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创投基金来扬开展业务,服务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金融办、人行、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建立稳定就业重点企业帮扶台帐,指导稳定就业重点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总工会)

(五)鼓励企业间用工调剂。支持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用工淡旺季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出职工。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加大服务企业力度,为企业牵线搭桥,开展职业介绍、余缺调剂等人力资源服务。(市人社局负责)

(六)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重点推进骨干企业培育、领军人才培养和产业园区建设。推进扬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扬州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积极争创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集聚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服务后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同一人不得重复申领。(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鼓励全民创业

(七)持续优化创业环境。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着力搭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互联互通政务服务体系。完善政务服务APP,实现政务服务由“网上办”向“掌上办”升级。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对注册在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完成。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依托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落实“双告知、双反馈”等信息共享制度。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住所信息申报制、住所承诺制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政务办、经信委)

(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原创业担保贷款的基础上推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并将支持对象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扬州创业人员)。提高贷款最高额度,雇佣3-5人的提高到30万元,雇佣6人以上的提高到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额度,按企业实际招用人员数量,按每人不超过12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执行。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各地可适当放宽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行、人社局、银保监分局)

(九)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实际孵化成功情况按规定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深入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组织实施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强化职业培训

(十)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市人社局负责)

(十一)加强失业人员培训。出台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办法,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工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完善就业技能培训成果评价机制和培训补贴制度,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每月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可同时领取生活费补贴,且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市人社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二)加大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力度。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及以上,补贴标准提高到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可在培训鉴定成本范围内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30%。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我市市区范围内各类劳动者及高等院校、职技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不在当年度省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补贴范围内的,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工1200元(不可与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重复申领)、技师2400元、高级技师3200元,所需资金在就业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负责)

四、健全援助制度

(十三)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市人社局负责)

(十四)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十五)落实失业保险待遇。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