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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2022年调整板】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2022年调整板】
湖政发〔2015〕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六条扶持意见》 ( 湖政发〔2019〕3号规定,有关社区就业服务组织补贴规定 湖政发〔2019〕3号不一致的,按 湖政发〔2019〕3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 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17〕108号规定,涉及大学生创业相关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停止执行原有其它政策规定与湖政办发〔2017〕108号精神不一致的,以湖政办发〔2017〕108号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浙政发〔2015〕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拓展新的就业领域。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三)放宽市场准入。全力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
(四)实行税费减免。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核发《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五)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在30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名合伙人增加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60万元。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六)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入驻经认定的创业园创业的,每年按年租金的2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杠杆作用,推动各地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或众创公益基金。
(八)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认定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开发各类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补贴;对参加中高端创业培训项目的,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
(九)支持农村电商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为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十一)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园的,由当地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到位,第一年按补贴总额的40%拨付,第二、三年根据其工作绩效按补贴总额的30%分别拨付。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园区后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企业户数给予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强化失业保险防失业功能,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十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准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四、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毕业2年以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35周岁以下登记失业青年在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期间,政府按见习基地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的50%的标准补贴,其中省级见习基地或年度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补贴比例提高至70%;按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的综合商业保险费及被见习单位录用后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除外)给予社保补贴;根据见习基地接收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时间,按每人每月1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修改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585元定额社保补贴;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定额社保补贴;补贴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1500元。
(十五)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修改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585元定额社保补贴;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定额社保补贴;补贴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单位实际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十六)促进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残疾人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