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2013〕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暂时保留。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家庭农(含林、渔,下同)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环节,也是国际现代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8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着眼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在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户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坚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以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为方向,通过规范经营管理、开展示范创建、强化支持服务等途径,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使之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到2015年,力争全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3万家左右(其中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500家),经营面积占全省家庭承包耕地面积1/3左右;家庭农场普遍接受社会化服务,80%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二、加强管理服务
(一)规范登记管理。创办家庭农场应按省工商局《
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自主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类主体之一,进行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免收注册登记相关费用。今后国家对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加强行业指导。根据农业生产条件及产业布局,指导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及早注册登记;支持有家庭农场创办基础的农户尽快达到注册登记条件。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引导其完善农业生产条件,推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推广应用先进种养模式和适用技术,实行生产记录、品牌标识、财务核算等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探索组建家庭农场协会,引导家庭农场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参股、承接订单等形式与农业龙头企业结成紧密协作关系。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要将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制度。引导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家庭农场建立服务对接机制。
(三)开展示范创建。各地要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家庭农场建设特点,分级组织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科学设置创建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由省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原则上要求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具备相应农业生产技能或具有农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 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是家庭农场主要劳动力、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成员数;
3. 经营土地(水面)须有5年(其中林地3年)以上流转年限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4. 经营规模以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可承担为度,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相应收入;
5. 具有较高的设施装备水平、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家庭农场,要优先考虑。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引导土地(含林地、水面)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大力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加大对种粮农户土地流转补贴的力度,支持村经济合作社统筹协调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土地流转的价格,推进整村整组连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