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执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财政发〔2020〕4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1〕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2〕8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甬财法〔2023〕89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 (
省疫情防控〔2020〕15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 (
甬政发〔2020〕5号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办发〔2020〕12号
)等文件,精准帮扶受困行业及小微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受疫情影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