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函〔2017〕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杭政函〔2021〕69号
)规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 2017〕43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临安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
临安区、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5〕144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调整背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 201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