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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提升省属科研院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0〕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属科研院所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省属科研院所发展较快,整体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为进一步发挥省属科研院所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确定的省属科研院所发展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引导省属科研院所制订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科研重点,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完善院(所)长负责制。支持省属科研院所与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深化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支持省属科研院所建立创新绩效评价机制,隶属省属国有企业集团的省属改制科研院所,可由所属集团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制定符合科研院所特点的考核办法。加快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二、稳定支持一批省属重点公益类科研院所。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一批能稳定服务于全省科技工作目标、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的省属重点公益类科研院所。按照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的职责定位,在基础设施、装备条件、科研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提高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创新和服务能力。
  三、鼓励省属改制科研院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支持省属改制科研院所通过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股份制改造、境内外上市等途径,进一步优化产权结构。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所属的省属科研院所在深化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