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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6〕8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审批最高开票限额
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审批,凡初始发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应提供《发票领购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使用情况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凡申请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情况变更审批表》(附件二,以下简称《变更审批表》)。
《使用登记表》一式四联,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科、信息中心、征收管理部门、申请纳税人各一联;《变更审批表》一式六联,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此联只用于纳税人申请最大开票限额达到或超过一千万元、上报市国税局审批的情况),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科、信息中心、征收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申请纳税人各一联。
二、变更发行和注销发行防伪税控系统
我市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信息(包含企业端和税务端)的变更发行,使用《变更审批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注销发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注销(金税卡 IC卡收缴)情况登记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注销收缴表》)。
《注销收缴表》一式四联,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税政(管)科各一联。
注销税务登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注销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资格的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发行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注销税务登记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其防伪税控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三、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我市纳税人凡使用防伪税控WINDOWS版开票系统的,使用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凡使用DOS版开票系统的,使用单独填制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征增值税劳务清单》(专用于防伪税控DOS版开票系统纳税人)(附件四,以下简称《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一式两联,销货方纳税人、购货方纳税人各一联。
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递交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应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中查询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结果,凡查询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或发票号码认证不符等三种情况的,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可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凡查询为其他认证结果的,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单》一并退还企业;凡查询无认证结果的,应按照专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当场进行认证,并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开具后的《通知单》,连同企业递交的《申请单》、打印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一并留存。
《通知单》加盖的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可使用“发票认证专用章”。
2.开具《通知单》的购货方纳税人,应将《申请单》与《通知单》、对应红字专用发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接受《通知单》的销货方纳税人,应将《通知单》作为开具对应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凭证。
五、缴销空白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缴销纳税人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应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可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按空白作废发票扫描采集,并传递至报税系统。
六、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纳税人因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而取得的对应发票联复印件,以及因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而取得的对应抵扣联复印件,应比照专用发票抵扣联留存使用。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此前《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国税流〔2002〕36号)、《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国税流〔2003〕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45号)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以及“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列举的表单,均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由各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免费提供。
九、各区税务机关应积极利用纳税申报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张贴“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并将贯彻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相关表单下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2006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6〕15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10-17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十八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五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本法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废止】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