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6〕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决定废止和暂时保留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4〕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省重点建设高校发展,提升办学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探索新型高校运行保障机制
按照保底、奖优、放开、搞活的思路,探索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新型高校运行保障机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扩大高校财务和收费自主权,拓宽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依据成本分担原则,省重点建设高校可在一定范围内上浮部分学科及专业的收费标准。
二、提高经费统筹能力
除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中明确要求按规定用于指定项目外,其余各级各类资金由高校统筹使用。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向高校提出使用要求,不设置比例、定额等与经费使用挂钩的考核指标。探索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可试行自主合理收费。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
完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总量与事业发展成效挂钩,对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优秀的高校,可突破原绩效工资水平,由高校按照优绩优酬原则自主分配。对省重点建设高校中的重点建设学科可单列核定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不受所在高校核定结构比例限制。
四、大力支持科技创新
围绕对接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