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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计划(瞪羚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计划(瞪羚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计划(瞪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

杭州市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计划(瞪羚计划)

  为加快推动我市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精、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14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3〕118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培育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14—2018年五年内,选择我市“十大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中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的1000家小微企业列入“瞪羚计划”进行培育。
  (二)具体目标。
  1.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企业2000家(每年400家)。
  2.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00家以上、市级以上研发机构50家以上。
  3.培育拥有1个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专利产品的企业不少于200家。
  4.列入上市辅导计划企业25家以上。
  二、实施原则
  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和部门推荐,市和区(县、市)联动进行重点扶持的原则推进实施。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
  对当年上规模的企业给予各方面的政策支持,对当年由规模以上转为规模以下的企业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
  1.每年在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创业培训等工作,营造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2.鼓励各区、县(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对国家、省、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的相关配套。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当地财政可给予2—5万元的奖励和补助。
  3.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以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的奖励;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扶持。
  4.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当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
  5.积极创造条件,优先支持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小微企业自其首次上规模之年起3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1个月的缴费额度。
  7.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强化融资服务支持。
  1.设立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通过运作转贷引导基金,按1:3的比例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转贷难题,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有效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2.建立“瞪羚计划”信用贷款风险基金。探索建立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基金,支持“瞪羚计划”企业组建互助性担保合作组织,促进小微企业抱团增信、抱团融资。引导在杭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利率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压力。
  3.深化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推动林权、动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位使用权、排污权、海域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工作。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无还款续贷、延长还贷宽限期等还款方式的创新。推广小微企业“信贷工厂模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