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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改并重新发布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5-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三)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四)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以及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五)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六)纳入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