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 ( 滨政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20年3月26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全社会发明创造积极性,提升创新水平,促进专利技术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和《
山东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滨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发明创造水平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发展前景良好的专利和为此做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市专利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第三条 市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50项,其中重大专利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授奖比例不超过15%,二等奖授奖比例不超过30%。
第四条 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按照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专利奖的组织管理和审议裁定工作。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市专利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专利奖评审工作规程,选择、委托相关组织(单位)和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报(一)申报滨州市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被授权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2.专利权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个人;3.专利已实施,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4.以组织名义申报的,申报前应在本组织范围内公示无异议;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滨州市专利奖:1.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3.已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滨州市专利奖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三)申报滨州市专利奖,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滨州市专利奖申报书;2.专利证书;3.专利公告文本;4.专利实施效益证明材料;5.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说明;6.公示情况说明;7.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推荐申报滨州市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单位应当对市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申报材料。
下列单位可以推荐参评项目:1.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2.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3.中央、省驻滨单位,省驻滨高校;4.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6.市级行业协会;7.经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对市外专利权人与本市合作完成的专利,由本市专利权人按辖区或行政隶属关系申报。
第八条 评奖标准(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1.专利稳定性。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高。2.专利创造性。专利涉及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3.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4.经济社会效益。实施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明显。(二)外观设计专利1.专利稳定性。专利权稳定,创新程度强,专利授权文本质量高。2.设计创新性。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有文化内涵等特征。3.经济社会效益。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明显。
第九条 受理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公布拟受理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评审(一)初评。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按专业分设滨州市专利奖评审组。各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的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二)终评。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批准
公示结束后,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表彰
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得市专利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重大专利奖的奖金为每项20万元人民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每项3万元、2万元、1万元人民币。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高市专利奖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市专利奖的奖励经费纳入预算。
第十四条 获得市专利奖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专利奖、省专利奖。
获得市重大专利奖的发明主持人,按照规定报市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获奖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创造,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市专利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组织、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4日。
解读《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发文机关:市政府成文日期2020-04-04
为鼓励和调动全市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升专利创造、运用水平,提高全市创新主体核心竞争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在我市原《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滨政发〔2014〕20号)的基础上,根据《
山东省专利条例》《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2020年4月4日,市政府制定发布了《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我市自2010年起即设立了市专利奖励制度,制定印发了首部《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由市政府颁发市专利奖。市专利奖励制度实施以来对调动全市科技和专利工作者积极性、创造性、营造创新社会氛围、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党中央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特点,十强产业集群高速发展。为适应我市新时期发展新特点,确保专利奖励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专利奖励办法有必要在市专利奖的奖项、奖金设置、评审程序等方面予以调整。原《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需在原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专利工作实际,优化制定新的《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延续我市专利奖励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
1、《
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其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71号)
2、《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