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关税〔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 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 (
财关税[2016]69号
,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如下:
一、删除《
通知
》第一条中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
二、将《
通知
》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三、删除《
通知
》第四条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四、删除《
通知
》第五条中的“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五、删除《
通知
》附件的第三、四、六、九条。
六、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