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荆医保发﹝202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按照《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鄂医保发〔2020〕1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行减征。自 2020 年2月起,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分类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具体为:京山市、东宝区、掇刀区(含漳河新区)和市本级,减征期限5个月;沙洋县、钟祥市和屈家岭管理区,减征期限3个月。

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减征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划入门诊个人账户。

二、简化经办服务。实施减征不能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保部门要迅速调整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减征举措按时落地兑现,同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压缩流程,努力减轻参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