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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府〔2020〕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


文昌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应急项目用地保障

根据防控疫情的形势和实际需要,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农副产品、生产物资等生产、运输、仓储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用地、先行建设。选址建设尽量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可同步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督促有关单位在疫情解除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属于设施农用地的,在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科学合理安排疫情防控应急项目选址,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与防控疫情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

二、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先行用地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重点民生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先行用地,在我省疫情响应解除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规划及用地报批手续。

对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和先租后让或租让结合供地方式供地。

对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符合划拨目录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者作价出资方式供地。

对产业建设项目施工用地,可先行办理临时用地,并先行提供项目用地界线给意向单位用于编制规划报建方案进行预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三、支持项目先行建设

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在缴纳完不低于60%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可持相关缴款单据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支持新出让用地分期缴款

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60%确定土地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60%,受让人出具承诺书后剩余款允许其在1年内分期缴交。(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降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允许企业提取项目预警监管资金,最高提取比例为总监管额度的90%,用于支付本项目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调整工程造价、合同

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追加。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和申请追加工程造价,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七、暂缓征收相关税费

企业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