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黑财农村〔20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废止耕地占用税有关文件的通知 》 ( 黑财税〔2019〕48号)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北林区财政局:
你局《绥化市北林区财政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征收
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北政财〔2009〕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黑政发[200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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