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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黑财农税〔2004〕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废止耕地占用税有关文件的通知 》 ( 黑财税〔2019〕48号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明显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