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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3-24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二、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严格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备案,相关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详见《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三、《目录》是对76号公告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的简化,删除了其中10项非深圳市企业可享受的区域性优惠和专项优惠事项,并对部分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细化。

《目录》共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45项,其中,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事项3项、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的事项19项、除《备案表》外还需报送其他备案资料的事项23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适时更新《目录》。

四、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办理方式包括到税务机关办理和网上办理。其中,除《备案表》外还需报送其他备案资料的23项优惠事项,企业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备案;其他仅需报送《备案表》的19项优惠事项,企业可选择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也可选择在网上办理备案。具体按《目录》优惠事项“备案方 式”中列示的内容执行。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流程为即时办结。其中,到税务机 关办理备案的,企业应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备案资料的,应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网上办理备案的,企 业在网上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并可自行在网上打印受理通知书。

六、企业应当不迟于备案事项所属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备案。其中,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