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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020年03月05日 辽人社发〔2020〕6号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决定,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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