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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贯彻青政发〔2020〕6 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贯彻青政发〔2020〕6 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0〕10 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2 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青政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落实有关稳就业政策通知如下:
一、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一)范围和条件。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的各类企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对职工总人数 30 人及以下的企业放宽到 20%)的,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暂定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 年和2019 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 30%至 70%范围内、2019 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30%至 70%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中小企业”),按照困难中小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执行至 2020 年 6 月30 日。
(二)返还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参保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按上年末 6 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国家、省对返还标准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资金来源。援企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或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程序。援企稳岗返还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青岛就业网办理。具体办理流程按照《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 ( 青人社发〔2020〕4号、《 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20〕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未就业的毕业 5 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下同。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未就业且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 5 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5.解聘备案人员。指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 6 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二)补贴条件。
1.2013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以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最近一次的变更时间作为创办创业实体的时间。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还应办理休学手续。
2.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 3 个月,下同)。其中,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在创业实体(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可不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但应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6 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对 2013 年 10 月 1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对 2020 年 5 月 1 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自创业实体创办之日起 3 年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1 万元。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 1.2 万元;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3 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 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 3 万元。
(四)资金来源。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申领程序。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就业网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上传或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创业者属于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属于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证明,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相关材料。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创业实体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开立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的,可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者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六)做好政策衔接。对 2011 年 10 月 1 日—2013 年 10 月1 日创办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按原政策规定申领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执行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逾期将不再受理。对2013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注册的创业实体,2020 年 5 月 1 日以前提出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按原政策规定申领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2020 年 5 月 1 日及以后提出补贴申请的,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申领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上年度年报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 1 年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实施期内,介绍每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二)实施期限。2020 年 2 月 4 日至 2020 年 5 月 4 日。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按每介绍就业 1 人 300 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用工单位注册地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全程网上申请,上传介绍就业的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毕业证书等材料并进行诚信承诺。由用工单位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四、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将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对我市经认定的见习基地,组织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 16-24 周岁失业青年参加 3—12 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按规定申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其中,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未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登记就业(含签约就业、劳动合同就业、灵活就业),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未办理过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 16-24周岁失业青年,是指年满 16-24 周岁(含本数)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由见习基地注册登记地区(市)按照见习期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70%以上的,见习补贴比例提高 10 个百分点;对近三年每年度见习人员 30 人以上且见习期满留用率 70%以上的,见习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三)资金来源。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程序。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青岛人才网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仍按照《 关于实施青岛市青年见习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19〕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 3 个月后,第 4个月起见习基地可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见习期满。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五、劳务合作站、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一)适用对象。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具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在本市外设立、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务合作站、返乡创业服务站。
(二)奖补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区(市)根据劳务合作站为我市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内输送务工人员数量,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其奖补,具体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当地情况确定。输送务工人员应在我市首次就业,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 个月及以上。对返乡创业服务站,区(市)可根据其介绍返乡创业人员情况、返乡创业服务情况等,给予其一定奖补。
(三)资金来源。劳务合作站、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或返乡创业实体)注册地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流程。劳务合作站、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具体申领流程及所需材料由各区(市)研究确定。
六、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
-(一)适用对象。市、区(市)政府。
(二)主要内容。按规定设立青岛市就业风险储备金,储备金规模根据就业形势需要确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