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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0〕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现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 人社厅发〔2020〕1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辽人社发〔2020〕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享受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四)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五)减免费款所属期必须在政策执行期内。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在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之内。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在地方政府主导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规定,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二)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税务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企业申报等数据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数据为准;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信息为划型依据。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如实申报划型,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三)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行社会保险费汇缴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按其汇缴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划型;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单位不在我省域内,且无法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划型的,所属法人单位需对分支机构划型做出承诺,并提供我省域内分支机构名单。

(四)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变更申请。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五)税务部门事前要告知企业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对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