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关于印发〈合肥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人社秘〔2020〕42号

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解读

1.问:为什么要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2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明确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政策。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皖人社发〔2020〕3号)、《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合医保发〔2020〕7号要求,我市开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

2.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即包括免、减、缓三项政策。

免: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自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至6月,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问: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与企业划型相关联,请问如何对各类企业划型?

答:我市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我市人社部门、税务部门会同企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