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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医保联〔2020〕2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级统筹区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待遇支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时间自2020年2月起,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各统筹区要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制定市级统筹区内具体减收缓缴政策。原则上,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可减半征收最多5个月。累积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如认为确有必要减征,可由各统筹区自行决策。

三、各地前期已经实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自2月起执行,最晚截至7月底。减征和缓缴政策可同步实施。

   四、各统筹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非必须、不窗口”原则,简化办理流程,已按原标准征收减征范围内医保费的,对多征收部分采取从次月起冲抵的方式予以调整,避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同时,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五、各统筹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