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3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二、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
2017年第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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