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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20〕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就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9〕28号)、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二、落实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的,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0年2月10日起1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按每新吸纳1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为准。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各类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按上年度6个月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性就业、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长2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组织青年见习不少于1万人;对见习基地组织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纳入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见习基地可为就业见习满3个月的见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可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提高今明两年市、区(市)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就业援助

  对2020年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但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依托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对2019年12月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发放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2019年年底到期后延长实施1年。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推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应用,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灵活就业

  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完善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实施新就业形态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支持发展共享用工就业保障平台,为灵活就业者提供就业和社保线上服务。聚焦养老、托育、家政等就业潜力大领域,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生活服务业。完善灵活就业登记、社保缴纳等措施,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对2020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满但仍未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实施乡村创业行动

  增加信贷供给,城商行、农商行县域吸收存款优先用于支持乡村创业。持续扶持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乡创平台,将乡村创业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乡村振兴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支持区(市)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技术技能人才、退役军人、企业家等返乡创业,培育一批返乡创业带头人,可根据服务效果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九、加大创业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在监管政策范围内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05个百分点。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及时还款的借款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利息由借款人承担。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优质创业项目可免除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支持各类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推动实施“互联网+”职业培训。鼓励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将灵活就业和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纳入家政服务业培训补贴范围,将20周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将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大力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导企业将自主评价结果与人才使用、薪酬待遇挂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优化创业补贴政策

  整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我市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3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放宽落户政策

  做好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国(境)内外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在青落户工作。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加快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十三、加强人力资源储备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我市重点产业用工需求,有组织地开展人力资源输入,各区(市)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对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期间介绍技能型人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1年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介绍1人3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升级线上招聘平台,开展常态化网络招聘活动,打造“互联网+”服务新模式。鼓励社会机构在市外劳动力资源丰富地区设立劳务合作站,搭建跨区域劳务合作平台,可根据服务效果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十四、强化失业风险防控

  加强企业用工变化和就业失业情况动态监测,及时做好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 完善预警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健全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设立市级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市财政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专账管理。各区(市)可参照设立本级就业风险储备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十五、加强组织落实

  落实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就业关键绩效指标考核,按规定对稳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上述政策与我市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政策外,其他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制发机关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内容概要。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服务对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实施程序。

  1.企业类型确定的原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的划型工作,能通过统计、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果;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根据参保单位2020年2月之前最后一个缴费月的申报缴费人数,按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标准”直接进行划型。非独立法人单位按其所属独立法人机构划型,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暂按大型企业划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确定参保单位类型不需要单位提供材料。

  2.企业划型公示。根据国家和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部署及要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名单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业务专区”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23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来电方式,对公示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3.企业划型变更申请。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于3月31日前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出变更申请(点击进入“对划型有异议变更申请”模块)。变更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单位申请执行减免政策,不需要额外提供材料。根据省统一部署,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划型结果原则上不做变动。自4月1日起,只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受理企业的变更划型申请,但不做变更业务操作,待疫情结束后再统一做最终划型结果的确认,并按最终确认的单位类型执行减免政策,已征收的社保费多退少补。其中,经查实,所提供申请变更划型承诺不实的,企业对差额部分应予以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4.重新核定社保费应缴金额。2020年3月24日开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划型公示结果,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要求,在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月份至6月份期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时,自动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5. 2020年2月份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处理。2020年2月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退费申请,原则上按原渠道退回,即通过协议银行扣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直接退费到协议银行账户;对于非协议银行扣缴的,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的“退费银行账号维护”模块,录入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进行退费;确实无法进行退费的个案,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参保单位协商,冲抵以后月份缴费。单位在市人社局官网录入退费银行账号时的原则为:一是非银行代扣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录入与经营者姓名一致的个人账户进行退费;二是非银行代扣的企业单位,可以录入与单位名称一致的对公账户进行退费;三是企业单位无法提供对公账户的,需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由单位提交退费申请,注明退费的账户信息以及若账户不实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四)政策起止时间。2020年2月至6月。

  (五)政策执行部门。市社保中心

  (六)联系电话。

  区划 政策咨询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市社保中心532-85715042532-85722931

  市南区532-85971821532-85769232

  市北区532-83668975532-83612025

  李沧区532-87050101532-87050121

  崂山区532-88898355532-67701297

  西海岸新区532-86882102532-86977553

  城阳区532-66791616532-58659935

  即墨区532-88515843532-88553686

  胶州市532-82205952

  0532-82205953

  12333-0-5532-82205103

  平度市532-88367916532-88362001

  莱西市532-66030315532-66030325

  保税区532-86768802532-86761020

  市民生服务热线 12333 ---

  (七)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关于贯彻鲁政字〔2020〕52号文件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8号)

  二、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政策

  (一)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春节假期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用工补贴。其中,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的名单确定并推送我市;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并推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根据企业春节假期期间在岗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春节假期期间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流程。一次性用工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根据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报诚信承诺书》,点击提交。

  (四)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企业应于6月30日前申报。

  (五)咨询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0532-83668932。

  (六)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 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 青人社发〔2020〕6号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并新吸纳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 (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二)补贴标准。根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的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申报流程。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根据提示填报申请信息,点击提交。

  (四)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企业应于6月30日前申报。

  (五)咨询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0532-83668932。

  (六)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 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 青人社发〔2020〕6号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一)内容概要。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为准。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服务对象:各类纳税人。

  (三)政策起止时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确定。

  (四)政策执行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五)联系电话:0532-12366。

  (六)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

  五、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一)范围和条件。

  一般企业: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企业(包括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具有人力资源许可资质的人力资源机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对职工总人数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放宽到20%),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困难企业: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年和2019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2018年和2019年末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的中小企业,可按照困难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二)返还标准

  一般企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困难企业:对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末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三)申报流程。稳岗返还申报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1.一般企业申报流程。申报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根据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并对申报信息和上传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

  2.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申报流程。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中小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1)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劳务派遣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并对申报的职工信息和上传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2)劳务派遣单位将申请情况告知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登录青岛就业网,按提示查看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信息,核对本单位派遣职工人数和稳岗返还金额,核对无误并对申报信息和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确认”。

  3.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流程。单位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中小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并对申报信息和上传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

  (四)实施期限。2020年2月4日起施行,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五)咨询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532-83668928。

  (六)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0〕4号);《 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20〕27号

  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范围和条件。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还可享受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和200元/月岗位补贴。

  2.2020年3月12日起,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三)申请材料。招用人员属于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四)申报流程。实行“零跑腿”,全程网上办理。

  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网上办事-单位业务-单位招用-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模块,凭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并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五)咨询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0532-83668967。

  (六)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9〕11号);《 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青人社发〔2020〕6号

  七、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范围和条件。对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二)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申报流程。延长期限期间的补贴自动延期,无需个人重新申请。

  (四)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咨询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532-83668928。

  (六)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 青人社发〔2020〕6号)。

  八、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范围和条件。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报流程。个人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个人业务-灵活就业登记及社保补贴申请”,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

  (四)实施期限。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五)咨询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532-83668928。

  (六)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 青人社发〔2020〕6号)。

  九、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将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对我市经认定的见习基地,组织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 周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按规定申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其中,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未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登记就业(含签约就业、劳动合同就业、灵活就业),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未办理过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16-24 周岁失业青年,是指年满16-24周岁(含本数)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由见习基地注册登记地区(市)按照见习期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近三年每年度见习人员30人以上且见习期满留用率70%以上的,见习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申领程序。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青岛人才网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仍按照《 关于实施青岛市青年见习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19〕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见习基地可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见习期满。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五)实施期限。自2020年3月起施行。

  (六)咨询电话。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532-66711836。

  (七)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

  十、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一)范围和条件。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二)申报流程。延长期限期间的补贴自动延期,无需个人重新申请。

  (三)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咨询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532-83668928。

  (五)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 青人社发〔2020〕6号)。

  十一、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一)范围和条件。女性四十五周岁及以上、男性五十五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一个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1.申请人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2020年当年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 ,申请时仍未就业;

  3.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

  (二)补助标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全市统一按每人2600元发放。

  (三)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模块,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

  (四)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咨询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532-83668928。

  (六)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 青人社发〔2020〕6号)。

  十二、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一)政策内容。对2019年12月及以后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需个人重新申请。

  (三)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 青人社发〔2020〕6号)。

  十三、劳务合作站、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政策

  (一)适用对象。各区(市)依托具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在本市外设立、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务合作站、返乡创业服务站。

  (二)奖补标准。各区(市)可根据劳务合作站为我市用人单位输送务工人员数量、引进返乡创业人员等服务效果等服务效果,分别给予劳务合作站、返乡创业服务站一定奖补,奖补标准由各区(市)确定。

  (三)实施期限。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咨询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场服务处532-83668005,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532-83668967。

  (五)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

  十四、创业担保贷款

  (一)范围和条件。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其中,创办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参照创办企业申领程序进行受理审核。

  从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1)大中专毕业生;(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3)登记失业人员;(4)返乡农民工;(5)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6)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7)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失地农民;(9)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10)本市户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解聘备案的人员。

  (二)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申请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但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贷款额度在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