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03-30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现就北京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
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税款所属期2016年4月1日起,北京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
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缴纳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2016年4月份申报期,小规模纳税人仍需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3月份的税(费)款。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缴纳
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季度调整为1个月。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
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
四、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30日
政 策 解 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