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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05-18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1月19日全文废止。新文本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的修订为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有关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天津市跨区(县)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天津市跨区(县)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区(县)出租不动产,不适用本办法。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二、预缴管理
(一)预缴登记
纳税人跨区(县)出租不动产,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项目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国税机关的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国税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预缴登记须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三)预征率
纳税人预缴税款时,应将取得的租金收入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按照适用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5%。
3.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为5%。
4.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征。
(四)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适用简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