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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缓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缓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3-20  来源: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黔社保通〔2020〕3号)要求,现将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及时限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免征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4月止,减半征收全市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二、缓缴对象及时限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企业划型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的类型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一)已参保企业划型处理

以统计、民政等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对参保单位进行划型确认,无须参保单位提交划型申请。省级经办机构在全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对已确定的划型结论进行标识。各级经办机构按照系统标识,对参保单位执行相应的减免政策。

参保单位对划型存有异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交《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类型变更表》(附件 1),并附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划型结论,经社保机构核实后,报省级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标识。

(二)对新参保企业的划型处理

新参保登记单位的划型,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划型确认。经市经办机构汇总后,报省级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

(三)企业划型结论确认原则

企业划型结论由省级统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四、减免和缓缴期间的社保业务办理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参保单位尽量通过“不见面”的方式,正常办理各项社保业务,按月如实申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实名申报的,减免或缓缴期内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解决。

(二)社会保险费缓缴

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交《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并签订缓缴承诺(附件3),也可通过社保网厅申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理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开工建设项目,可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中小微型企业的免缴期限从参保登记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大型企业的减半征收期限从参保登记之日起至2020年4月31日止。建设项目实施减免政策后应缴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小微型企业建设项目应缴数额=工程合同总金额×缴费比例-工程合同总金额×缴费比例×减免月数÷合同工期月数

大型企业建设项目应缴数额=工程合同总金额×缴费比例-工程合同总金额×缴费比例×50%×减免月数÷合同工期月数

公式中合同工期月数和减免期月数均按自然月计算,如登记参保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则2020年2月这一自然月应计入合同工期月数和减免月数。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扣除减免部分后的应缴部分在参保登记时一次性缴清。

五、各参保企业二月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一)关于2月份已缴费的处理

对于2月份已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原则上减免部分作退费处理。对于因单位账户信息不完整等原因无法退费的参保企业,在征求参保单位意愿的情况下,将减免部分转作待转金直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需要退费处理的单位,要认真核实单位账户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开户名、开户银行等信息),避免退错、退漏。

(二)2月份未缴费的处理

受疫情影响2月份尚未缴费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撤回应收征缴单后,按照减免政策重新核定应收数并出具新的征缴单,单位按新单据缴费即可。

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