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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0〕9 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自 2020 年 2 月起,各市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 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一)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含 6 个月) 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最多不超过 5 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

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二)对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统筹地区,各市在制定此次减征政策时要按降费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执行减征措施。

(三)各市制定的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并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四)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不得减半征收。

(五)从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按 8%减半征收。

二、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条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 3 个月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时间自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缓缴之月起, 连续不中断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办理程序。符合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见附件)和财务报表,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告知性备案。

三、加强基金管理

(一)各市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