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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宁医保发〔2020〕23号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宁东基地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 宁政办规发〔2020〕4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全区各类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