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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0〕1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保障待遇支付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期限
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5个月。用人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应减征的部分由经办机构统一清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减征单位,在减征期间职工医保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二、关于适用范围
减征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纳入减征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
三、关于滞纳金
参保单位2020年2月份应缴未缴的职工医保费,于3月底前补缴不征收滞纳金。减征期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缓缴单位”),可申请缓缴减征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单位具体范围和办理手续参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政策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应缴未缴职工医保费的视同中断缴费,补缴中断缴费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关于补缴费政策
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缓缴单位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确保职工按规定享受退休后相关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为职工或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足医保缴费年限的,以及补缴阶段性减征政策实施前的历史欠费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减半征收。
五、关于医保待遇判断
缓缴单位在缓缴期限内按规定对缓缴期间职工医保费进行补缴的,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职工医保费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的,补缴费月份视同为正常缴费月份,作为判断职工医保待遇的依据。滞纳金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关于职工生育保险
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不实行减半征收。用人单位2020年2月份应缴未缴的职工生育医保费,于3月底前补缴不征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未按规定及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在疫情结束后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