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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03-3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全文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07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实现税制变更的平稳过渡,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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