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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征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到期失效】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征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到期失效】

2020-03-19 沪医保规〔2020〕1号


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12 
1、如何具体实施医保费减半征收?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的要求,我们按国家规定的最长减征时限,对本市企业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减半征收,即现行费率为10.5%,2—6月企业按减半后5.25%费率缴费。


2、此次医保费减半征收的范围是什么?


医保费减半征收的对象范围与人社部门减免养老、失业、工伤社保费的范围保持一致,包括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3、医保费减半征收需要企业向医保部门申请吗?


不需要。为确保政策顺利落地,我们会和社保部门通力合作,积极优化经办流程,医保费减半征收和养老、失业、工伤社保费的减免征收会一并操作,不会增加企业办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