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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人社发〔2019〕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高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浙财税政〔2019〕8号),为推动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地,现结合 “最多跑一次”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

(一)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资格认定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个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

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八统一”要求,核实以下内容:

(1)该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

(2)该人员是否属于自主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办机构在《就业创业证》和经办系统内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标注“认定时间”和“自主创业实体名称”。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

上述重点群体凭人力社保部门注明相关信息后的《就业创业证》,向税务部门申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下同)并按规定自行计算享受金额。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无需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资格认定,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享受

(一)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可在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前向税务部门申报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采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编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无需提供)等信息。

(二)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资格认定

每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企业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年度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

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八统一”要求,核实纳税年度内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2)重点群体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起止时间和月数。

对符合条件的招用人员,经办机构在经办系统内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确认表》(见附件)。

(三)向税务部门申请核对税收优惠额度

企业凭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的《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确认表》向税务部门申请核对相关信息。税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并落实企业应享受税收优惠额度。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协查互助。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重点群体人员身份有疑问的,可通过《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或提请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协查。

(二)加强信息共享。同级税务和人力社保部门之间应就本地重点群体人员信息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地要依托大数据,逐步采用部门间比对核实的信息,取代实体《就业创业证》等证明材料。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通过业务经办、各类专项行动、“三服务”活动等渠道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和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提高申请政策的积极性。各高校要加强校内宣传,确保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毕业生知晓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确认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 05-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