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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2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要求,积极帮助全省商贸服务企业纾困解难、恢复生产,实现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尽早复工营业。各地要全面取消商贸服务企业复工营业限制,不得对复工营业设置审批、备案程序,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原料、用工、物流、防护物资等问题。对国际疫情快速蔓延带来的输入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根据各类商贸服务企业特点,指导企业科学做好防控工作。受疫情影响,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变更的(涉及安全、产业政策等强制要求的除外),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办理。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持有的健康证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解除后90日。对销售活禽等农副产品、生活服务用品或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并进一步放宽经营场所和时间限制。对疫情期间商贸服务企业市场经营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经督促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

二、减免企业相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商贸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暂免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商贸服务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截止时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确定。对商贸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办理定期定额管理相应调整措施,对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符合条件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疫情期间,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检测等业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减半收取中小商贸服务企业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计量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降低生产要素费用。对疫情期间暂时经营困难的商贸服务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各地可安排资金给予适度补贴。落实国家和省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足额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鼓励各地将2月至6月非居民用自来水到户价格降低10%,免收或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电网企业在计收商贸服务企业电费时,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类转供电主体收取终端用户电费时,按应收转供电电费水平的95%结算。(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

四、降低房屋租金成本。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免收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月至4月的租金。对国有企业的减收部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视同实现利润。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者最终受益。(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企业稳岗稳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商贸服务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