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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八步区和平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优惠政策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八步区和平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优惠政策的通知
贺政发〔2020〕4号
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八步区、平桂区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经济社会运行,实现我市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贺州市八步区和平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优惠政策的批复》(桂政函〔2020〕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继续执行八步区和平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优惠政策,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八步区和平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按原标准降低10%,即按《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八步区和平桂管理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贺政发〔2008〕3号)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9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望高镇政府所在镇区一等征税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3元/平方米年降为2元/平方米年后亦同时降低10%。

二、以上标准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自行恢复原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