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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9-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4 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省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所属支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所属支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由零调整为0.1%。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10〕3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