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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医保规〔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清单》 ( 2024-01-30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减征和减征期限。实行减征的统筹地区必须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待遇及时足额支付。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二、实施统一减征5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确定减征的统筹地区,减征对象不得突破上述对象
【】相关法规